狄行思:直播打赏是消费不是赠与,配偶救济原则上应回到夫妻内部-中新网
关于此事,幸福家庭网梳理了以下要点。
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主办的网络直播法律治理调研座谈会在广州举行。会上,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狄行思以《网络直播打赏性质认定及家事代理边界》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进行直播打赏引发纠纷时,应首先明确打赏的法律性质和家事代理边界,不能简单将配偶一方的返还诉求转向主播或平台。
狄行思觉得,直播打赏应认定为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成年人的自主打赏行为原则上应奏效。即便个案中存在超越家事代理权的打赏情形,主要救济路径也应回到夫妻双方内部,凭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少分或补偿等方式解决,而不是当然要求主播或平台返还。她指出,直播打赏并非单一动作,而是一条完整交易链条。用户注册并进入平台时,即与平台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随后,用户凭借充值、兑换虚拟礼物并向主播打赏时,又形成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服务关系;另外,平台与主播、平台与公会之间,则另有合作、结算和管理关系。
因此,直播打赏应放在平台、用户、主播之间的三角合同结构中理解,直播打赏是嵌入平台服务体系中的数字消费行为,而不是用户与主播之间脱离平台规则的单纯赠与。从平台实践看,用户直播打赏通常依托平台账号管理、充值工具、虚拟礼物系统、主播互动机制和结算规则达成。《2025抖音直播治理白皮书》显示,平台2022年已开发上线“礼物消费提醒功能”并不断健全,用户开启礼物消费提醒后,可设定单日礼物消费提醒额度,当单日礼物消费突破额度时将触发直播间内提醒。
同时,平台连续运行主播健康分机制,依据分值对账号分级定档长效管理,并重点夯实对违规诱导打赏主播的治理,构建“多模态融合基座”夯实对违规内容识别准确率等,连续做好主播、用户双方的消费服务,打造健康合规的直播生态。在服务内容领域,狄行思指出,消费服务与赠与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存在对价。直播打赏虽然没有固定对价,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对价。
用户不付费只可以观看基础直播内容,而付费打赏后则可能收获点歌、定制互动、专属礼物特效、榜单曝光、精神满足等升级服务。对价不固定,并不冲击其服务合同属性。就赃款打赏等特殊情形,狄行思觉得,应区分充值达成但尚未实际消费、已经达成打赏并收获服务等不同阶段。如果款项仅充值至平台账户,尚未支付给主播、尚未发生实质消费,那么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考虑返还;但若已经达成消费并进入服务链条,则不宜一概要求全部退还。
围绕家事代理边界,狄行思结合2025年《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指出,该条规制的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突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其制度逻辑并不是认定直播打赏无效,也不是要求平台退款,而是将相关争议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中解决。她指出,对外交易效力与对内财产分配应当区分。
夫妻一方打赏是否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应结合具体家庭消费能力、单次金额、一段时间内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判断,不能仅因累计金额较高就当然认定无效。当前小额、多次、长期累积的数字消费较为常见,因此,司法判断也不宜脱离具体家庭情形作抽象评价。狄行思强调,仅以配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原则上不能轻易否定直播打赏的消费价值。
根据家事代理规则,夫妻之间对一方行为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主播和平台而言,准确识别消费者家庭内部授权边界在科技上和现实上都具有较大难题。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应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与维护数字消费交易安全之间保持平衡。【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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